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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明中路1777弄
王阿姨到一家大型超市购物。结完账出来后,她用自己的密码条打不开超市储物柜。只好在商场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打开超市储物柜,却发现包不见了,内含手机、钥匙等物品,经济损失500元。了解超市储物柜详细参数及报价敬请点击{}
王阿姨随后报了警,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在王阿姨存包之前,有人将一张小条塞进密码条出条孔,点击存包后,一前一后出来两张密码条。王阿姨随便拿了一张便转身离去,另一张密码条落于小偷手中,轻而易举打开柜子,携包逃之夭夭。
王阿姨要求超市进行赔偿,而超市不给予赔偿。遇到这样的事情,王阿姨该如何维权?
【法律在线】
通常大型超市为前来购物的消费者提供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寄存两种方式,两种寄存方式的合同性质是不同的。
《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以保管物的实际占有为要件,所以人工寄存是典型的保管合同关系,超市要对其保管的财物尽到必要的义务,若物品丢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自助寄存则是顾客在不通知超市的情况下,随时存取包裹,超市工作人员对顾客寄存行为并不掌握,且无法实现对寄存物品的控制占有,所以自助寄存只是在商家与借用人之间形成的一种针对超市储物柜的借用关系。风险责任则归于借用人自己。
案中,王阿姨将物品放置在封闭的柜子里,自己掌握柜子的电子密码,属超市提供的一种自助寄存。案件中,由于没有证据显示超市提供的物品寄存柜存在安全瑕疵,因此法律不支持王阿姨的赔偿请求。
【律师提醒】
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人工寄存还是自助寄存,遇到寄存物品丢失时,超市方与消费者常常对丢失物品的价值产生争议,因为只有消费者自己知道寄存了什么东西,所以寄存物品举证责任归于消费者。所以,消费者在使用超市储物柜的时候,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物品损失而消费者又无法提供价值证明的,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