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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上午,王女士在自动取款机上取了3000元人民币,装在自己随身携带的挎包里。随后她又来到一家超市准备购物。在超市门口,考虑到挎包里有一件自己刚刚在其他商场新买的内衣,为了不至于在超市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她决定把挎包存放在超市门口的自动存包柜里。
来到自动存包柜前,王女士犹豫了一下,毕竟挎包里有这么多现金,放在自动存包柜里安全吗?她回头看了看,发现在自动存包柜前存包的顾客很多,有一个柜子已经都存满了。心想,这么多人都在存东西,也没听说过谁把东西丢了。自己以前也曾多次在这家超市门口自动存包柜里存放过东西,从来也没有丢过,偶尔把钱存放一次那会这么巧的就丢了?于是她把装有3000元现金的挎包存放在了自动存包柜里。
从超市购物出来后,王女士在自动存取柜上刷条形码,却怎么也打不开柜门,无奈她只好求助超市工作人员。超市工作人员用人工的方式打开了柜门,王女士却惊讶地发现柜子里面空空如也,自己存放在里面的挎包不翼而飞了!
因为包里有3000元人民币,王女士立即了“110”报警,并要求超市赔偿她的经济损失。超市一位值班简单了解了一下情况后,语气虽然柔和,但却柔中带钢地婉拒了王女士的赔偿要求。无奈,王女士只好一纸诉状把超市告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她的赔偿要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超市在自动存包柜上明确标有“操作步骤”和“存包须知”。其中“存包须知”中明确写道着“请使用者看清操作步骤'和存包须知”、“本商场实行自助存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等。该超市还在店内醒目的位置上公示了“免费存包柜注意事项”,明确规定“价值超过200元的商品以及现金、手机、皮包等贵重物品请勿存入”等。
另外,该超市在其顾客服务中心还设立了“人工寄存”的服务项目。在人工存包和自助存包之间,王女士选择了自助存包,这样王女士和超市之间实际上形成一种借用关系,而不是一种保管关系,即,王女士只是借用了超市设立的自动存包柜来保存自己物品。
综上所述,法庭认为该超市已经做了详细的说明和指导,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而且王女士无法证明自己挎包内有3000元现金,故超市对王女士丢失挎包一事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法庭驳回了王女士要求超市经济赔偿的要求。
听到法院判决,王女士傻眼了:难道3000元的血汗钱就这样白白丢了,她真的懊悔极了!